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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乡村道路一般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具体事项一般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进行负责。
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法律主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农村道路修路依法归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指导、监督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
属于交通运输部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如下: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另外,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主导、分级负责、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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