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信息公开制度,食用农产品信息公开制度内容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用农产品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食用农产品信息公开制度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请问食用农产品、初级农产品、农产品初加工三者区别是什么?
1、范围不同:食用农产品包括经粗加工或初级加工的产品。例如,《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第二条规定,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未经加工或者仅经过挑拣、干燥、粉碎、分割、保鲜、包装等方法初级加工的可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干果、竹笋、畜禽、肉品、奶、蛋、蜂蜜、水产品及食用菌等产品。
2、来源不同:对于农产品初加工应当区别对待,既不能一刀切地认定属于农业生产活动,也不能一刀切地认定为《产品质量法》所称的加工、制作。如果仅是对农产品进行简单处理以便利用或销售,按习惯视为农业生产收获环节之一的,此类简单处理后的产品仍视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产品质量法》。
3、环节不同:对农产品的初加工,并非习惯上视为农业生产收获环节,而是足以认定为《产品质量法》所称的加工、制作的,此类初加工后的产品就不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或食用农产品”,而应适用《产品质量法》或《食品安全法》进行监督管理,有关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先谈两部法律,一部法律是《食品安全法》,另一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中,对农产品的定义是“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这个定义极为模糊,什么也没有讲,更谈不上讲清楚,我们在操作时,很难用这个定义将我们的食品、农产品区分开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食用农产品定义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这个定义稍微详尽一些,“其产品”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定义是:经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为什么一定要讨论清楚农产品和食品的关系?因为,两者适用的法律和管理方法完全不一样。其最基础的是,食品生产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销售需要有经营许可证;而农产品的生产则什么证也不需要。
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对这两者的区分并不清楚,没有明显的界线。比如:我销售辣椒,那完全可以认定为我是在销售农产品。但我将辣椒定量包装成500g/袋销售,很多地方会认为我在销售食品。难道一个东西,加一个包装,这个东西的属性就变了?
以我的从业经验来看,现在(2022年)的政策是:不改变农产品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依然参照农产品来进行管理。虽说有时会遇到有监管部门按食品来进行管理的情况,但一般经过解释,他们可以作出改正。什么叫不改变物理性状呢?应该就是农产品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清洗、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但是切割、粉碎这两部就改变了物理性状了。
言归正转,回答问题。
1、食用农产品:农业活动中所获取的,可以被人体食用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清洗、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手段的制品。
2、初级农产品:定义与食用农产品相同。
3、农产品初加工:以初级农产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原料,以简单工艺制成的制品。食用农产品只要经过加工即可认为其是食品的一种,纳入《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用农产品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食用农产品信息公开制度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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