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权,农村经济权威期刊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经济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农村经济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什么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说以前就是本村民小组成员,可以优先承包土地。
同时成员会随着孩子的出生确定增加新成员入户。
入户享受一般的农村权利,但涉及征地的,就不会享受分配补偿费的资格。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这一资格作用还是比较大的,也有不少实惠,预计将来的实惠更多,这也是很多人千方百计想将户口迁回农村的主要原因。
那么到底有哪些作用呢,直接上干货:
享有集体相关事项的参与权、表决权。比如集体经济发展、宅基地分配、***分配等。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享有集体组织的其他***。如集体代缴医保等,在一些集体经济发展得好的,还有可能为组织成员的子女解决就学费用、就业、住房等实在而具体的问题。
大家好,我是三农领域创作者。我是一位土生土长的农民,我热爱农村生活,喜欢农村的寂静。我热爱农村 ,热爱生活,喜欢我们村里的花花草草,山山水水。我有着很丰富的种植和养殖经验,针对这个问题我希望把我在农村学到的知识分享给大家,下面是我的分享。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况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是什么?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况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在历史演进中,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和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
虽然现有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被大量的法律法规所使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有相关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土地等集体所有财产为根本,以农业等生产经营为目的,以一定范围内的农民为其成员的经济合作组织,其有权对农村土地进行发包,组织生产经营、管理,进行收入分配。在现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表现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村合作社等形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经济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经济权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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