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监察条例,农村经济监察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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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条例最新规定?
人力***社会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31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公布 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2年1月7日《人力***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监理单位由于监督不力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有什么经济处罚?
对监理不力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11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经济监察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经济监察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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