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体制人员确定-农村经济管理体制

本文目录一览:
公务员是否可以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律主观:公职人员能否享受征地拆迁补偿要看其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果公职人员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土地被征收的时候,是可以享受征地补偿款的。但如果公职人员的户口已迁出,则不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受征地补偿款。
工职人员的身份认定,通常依据其户籍和工作性质来界定。在农村地区,非农业性质的工职人员,如公务员、事业单位员工等,一般不被视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意味着,他们的利益分配应遵循非农业领域的规定,而非农业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机制。此外,这一规定还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严格性。
公务员作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是侵害村民利益行为,也是***行为。
法律分析:要看公务员是否拥有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资格的就能获得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怎样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
1、因为户口已迁出,这里的户口已经销户,就不是这里的人员了,这里的一切***待遇都没有了。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没有资格了。法律分析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对于外出就学、服兵役、劳改人员,只要他们未丧失生活依赖和农村土地,一般不认定资格丧失。非出于生活需要,户口仅挂靠在集体组织的,不视为成员。退休回乡但不参与土地经营的人员,则不具备成员资格。
3、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尚无统一法律规定的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在一些会议和司法政策文件中有所提及。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83115484@qq.com,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rex565.com/post/462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