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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农村经济组织-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cysgjjcysgjj时间2024-02-23 11:32:12分类农村经济浏览23
导读:本文目录一览: 1、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是什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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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标准是什么?

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标准,那就是有这样一个能力才可以达到的。

法律分析:符合以下条件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我国目前未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相关社会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农民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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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天津市农业局的机构职能

三)负责农产品成本调查、农业生产基点调查、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信息,负责农业生产统计年报工作。(四)预测并定期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经济技术信息。(五)指导全市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服务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环境及农产品质量监测,对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评价,定期收集、整理、汇总、储存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

行政审批局审批的对象 办理国内外投资申请投资生产性、经营项目所需报经各行政主管机关审批、核发的各项批准文件、证、照。 办理各类经济组织和城乡居民申领的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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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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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如下: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组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

天津市高级人民***《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的...

生活的,或者婚后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应认定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口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认定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天津市高级人民***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法律依据:《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出生时,父母一方或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部门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修正)

1、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地方人民***要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确保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面积减少禁止破坏、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2、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的土地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划 定 第八条 各级人民***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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