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产品信息的监管-***对农产品信息的监管措施

本文目录一览:
-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时间
- 3、...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
- 4、哪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 5、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条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法律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市场准入】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进入市场销售。
4、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其他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5、芹菜抽检不合格会被处罚没收材料,并且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时间
1、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2、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专门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制定的一部法律。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分别为()。
4、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第八章附则:包括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本法的生效日期和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4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
6、该安全法实施的时间是2015年10月1日。该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该安全法的规定。
...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和生产技术要求,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末尾增加:“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哪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是农业部下属机构,主要职责为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农业标准化规划,监测和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等。
2、***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3、第七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4、县级以上人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食用农产品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法律主观: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市人民***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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