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政策,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政策文件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政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政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即全国人大、***院或农业部没有出台一个统一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但各地都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广东省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四川省有《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问题请示的答复 (川人法工〔2002〕5号)》等等。目前通用的是以户籍管理为主,辅以其他条件来进行确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上,仍是一个空白点,在法学界上也是一个争论已久却未解决的问题。随着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引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增多,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就成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下面笔者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谈几点看法:
一、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二、特殊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与城市、农村与农村之间流动的机会和数量增大,完全按上述判断标准来确定某个人的成员资格标准,难免有些不合理,故我们应对在实践中遇到的下列特殊情形区别处理:
1、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
①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夫或妻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不论结婚后其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②对“农嫁非”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从保障入嫁女或入赘婿最基本生活权利与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其如果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2、外出学习、服兵役、***的人员。
这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也不在集体经济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以后最基本的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故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这类人员如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上,仍是一个空白点,在法学界上也是一个争论已久却未解决的问题。随着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引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增多,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就成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下面笔者就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谈几点看法:
一、基本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该“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二、特殊情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在农村与城市、农村与农村之间流动的机会和数量增大,完全按上述判断标准来确定某个人的成员资格标准,难免有些不合理,故我们应对在实践中遇到的下列特殊情形区别处理:
1、基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人员。
①对“农嫁农”的情况,按照风俗习惯,入嫁或入赘的妻子或女婿成为夫或妻家庭的成员,当然成为夫或妻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不论结婚后其户口有无迁移,自其进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时起,取得新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②对“农嫁非”的情况,对这种情况,从保障入嫁女或入赘婿最基本生活权利与角度出发,如其户口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其仍有成员资格。但其如果自愿迁出了户口,应认定其自愿放弃了原成员资格。
2、外出学习、服兵役、***的人员。
这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出,且也不在集体经济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以后最基本的生活还没有明确保障,故应保留其在学习、服兵役、***期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这类人员如外出前符合上述基本判断标准。外出后其户口仍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政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政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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