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组织管理法规,农村经济组织管理法规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农村经济组织管理法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农村经济组织管理法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指哪些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依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已经取得或者具有土地承包经营资格、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有:
1.初始取得。
①由人民公社时期原生产队、生产大队社员经改革形成的,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②取得了第一轮并延续取得了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2.法定取得
①父母(包括继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②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③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④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⑤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全文?
答案是: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三条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规划用地布局、结构、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布局,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户口在农村,参加过集体组织成员的义务活动,但不被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样做合法吗?该怎么办?
在目前户籍是属地管理,户口在农村,就是集体经济属性,如果有组织或个人把本属于在这个经济体内的户籍属性随意剔除或者不承认,就侵犯了户口本人的正当权利,可通过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诉,直至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具体办法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八九十年代参加村里集体活动,算作义务工,可以用来顶替村里集资等费用!现在除了为村里做付出很大体力的劳动,给计做义务工,或者折算成工钱,其他就相当于为村集体做了公益,不计回报了!村里的共产党员做集体活动就更不计回报了!
您好!户口和是否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其实是两套标准,两者并不等同。而参加集体组织组织的义务活动所涉及的人员范围更广,更不能作为是否是集体组织成员的评定标准。
但在通常情况下,户口在农村基本可以认定为村集体组织成员,但也有特殊情况(例如:“空挂户”、“寄挂户”、或退休后才迁入农村的,即使有农村户口也不宜认定为村集体组织成员。
先解释一下,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组织内生产或生活,与组织发生权利或义务的人。
1、根据各地法规和操作实务总结来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组织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婚姻关系的;
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
2、户口是判断是否是村集体组织成员的最重要标准,但不是绝对的标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农村经济组织管理法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农村经济组织管理法规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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