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组织法人由谁担任,农村经济组织法人由谁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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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换需要哪些人?
第九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样我国的民事立法结束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以来法人地位缺失的局面,以特别法人的形式规定了其主体身份,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总则在法人制度方面的进步。由于民法总则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规定毕竟是原则性的笼统规定,要真正使这类组织按照法人主体的要求设立和运行还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
农村合作社董事长是什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农村的合作社目前存在两种形式,一是前期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某某专业合作社,二是近两年由地方农业管理当局颁发执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称为合作社,两者的经营范围和组织机构不尽相同,前者是由五户以上农户联合发起申请设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经营范围具体在某专业以内,同时对相关农资,技术等的交易限制在合作社成员之间,其负责人称为理事长,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再由理事会推举的理事长,也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后者是在国家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框架下由村委会牵头,以村集体共有财产做基础,由全体社员为股东设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范围无具体的专业限制,主要承接国家支农资金及项目的实施,是国家实施规模农业的初始平台,其负责人也称为理事长,虽然也是由股东大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但大都是由村委会主任或村书记担任。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是纯私有集体经济组织和半行政性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地位与发展前景也将有质的区别。
作为合作社董事长的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公司制的简单形式,是生产的需要,也是销售集体化的需要。每个合作社的成立都有发起人,合作社成员商议决定后,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所的办公人员将全体合作社成员召集在一起开会说明合作社成立的注意事项,负责人的选出,各位成员的权益等。
发起人一般都会担任法人,组织说服最少6户村民,携带***户口本集体到工商所开会组织成立。合作社设有法人,董事长,董事,监事,财务等。董事长是合作社的发起人,对合作社的发展直接负责,他的产生由董事会选举出现,能够领导合作社统一协调发展致富。
董事长是合作社的掌舵人,直接负责合作社的走向和停留。对合作社负责,对董事会负责,具备的条件并不比公司法人少。
- 合作社董事长首先要有组织协调能力,合作社是立足于农村从事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工作,任何一个环节都得协调处理好,交由专门负责某一环节的人处理,拥有全局观念,把控中心。
- 其次是销售,谈判能力的具备。农副土特产品主要面临的是对外销售的问题,董事长必须能够带领合作社将农副土特产品销售出去,生产基本都能完成掌握,销售的环节能解决,董事长的位置更适合你。
- 再就是具备财务的能力,农村合作社,其成员都是农户或从事生产的村民,经济基础薄弱,面对繁杂的合作社财务处理和报税处理,董事长必须公示,事事明确,钱是合作社的核心,对财务报表的简化分析,对董事会的简单明确介绍都是董事长的重要考验。
- 定期组织合作社会议,听取成员及董事会的意见和建议,将遇到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生产的事项多听有经验的老同志,及时吸收新成员的加入,带领合作社走一条自产自销的发展道路。
合作社董事长(法人)将合作社从筹备到成立都要积极做好成员的沟通,正式运营后,协调各个环节工作,将销售作为重点。及时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财务报表和报税事项,在实践中锻炼成为一位合格的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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