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化肥超范围经营处罚 ,农药化肥超范围经营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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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超范围经营处罚是什么?
超范围经营可以视为未取得经营许可,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法律原文如题下: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超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怎么处罚?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0条第(四)款之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范围经营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范围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与其所取得经营许可证、执照或资质不符或超出许可范围的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多种处罚,包括:
1. 行政处罚:依法由工商、质监、税务、环保等行政部门按照不同情况、不同法规做出处罚决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
2. 司法处罚:对于涉及犯罪的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机关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 经济损失:超范围经营往往存在潜在的质量及安全风险,如因违法行为造成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将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等后果。
4. 信用影响:超范围经营不仅会对企业自身经营造成影响,还会对企业的信用记录和口碑造成负面影响,难以建立和维护良好企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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